1、《外商投資的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》;
2、審批機關批準文件(適用于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分公司需要審批部門審批的);
適用于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分公司需要審批部門審批的。
3、隸屬公司章程(原件);
4、隸屬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(原件)和身份證明復印件;
5、隸屬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(加蓋公司公章);
6、營業場所使用證明;
自有房產需提交產權證復印件,且需提交原件核對;租賃房屋需提交租賃協議原件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。出租方為賓館、飯店的,還應提交賓館、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。
7、前置審批文件;
指有關前置許可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。
8、其他有關文件證件。
注: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,可提交復印件;提交復印件的,應當注明“與原件一致”并由申請人加蓋公章或簽字。